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思尔芯在上市过程中被中国***发现存在严重的财务***行为,包括虚构销售交易、提前确认收入、少计期间费用等手段,虚增了营业收入和利润。其中,虚增的营业收入为1536.72万元,占当年营业收入的11.55%;虚增的利润总额为1246.17万元,占当年利润总额的118.48%。这是新《证券法》实施以来,首例发行人在提交申报材料后、未获注册前被发现的欺诈发行案件。
中金公司作为思尔芯的保荐机构,在保荐业务中未能勤勉尽责,因此被中国***立案调查。那么,中金公司除了行政责任,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?
根据《证券法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,发行人、上市公司因虚***陈述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,发行人、上市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,保荐人、承销的证券公司应与发行人、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,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。本案中,发行人思尔芯和保荐券商中金公司都难辞其咎。
此外,根据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——招股说明书(2015年修订)》的规定,保荐人需要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,若因其出具的文件存在虚***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,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。
尽管思尔芯最终未发行成功,但如果有投资者在上市前基于对虚***记载的文件的信赖而进行投资,例如战略投资者或其他类型的投资者,他们可能会要求中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。一旦中金公司被认定未勤勉尽责,先行赔付制度可能成为投资者获得赔偿的较快途径。
(本文由万商天勤(上海)律师事务所刘彦梅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观点。刘彦梅律师,系证券诉讼、公司诉讼律师,辽宁大学法律硕士,具有保荐代表人(投资银行)资格、证券从业、私募基金从业资格,并具备20年以上法律实务经验。目前已通过CPA审计、经济法、会计、战略、税法,是为数不多的具有投行、财务思维的律师。)